第262章 刘季的西域攻略
第262章 刘季的西域攻略 (第2/2页)李念道:“在文化方面,除非将西域阻隔封闭,否则其必会成为东西方文化交汇之所,西方诸国的文化风俗……”
说到这里,李念顿了下后,方才继续:“尤其西方的那些宗教信仰可能会自此处传入。当然,大秦的文化也会从此传播至西方!”
“此等文化交融荟萃之所,必须在大秦掌握中,因为从西方传来的那些文化思想,未必于大秦有利。刘季,你在乌孙待过,应能了解。”
刘季点了点头,他们在乌孙待的时日不短,自然对乌孙和西域某些国邦部族的文化风俗有了解,他认为其中的某些不能传入大秦。
“所以,在文化方面,西域将作为大秦的一道防线,替大秦阻挡那些有害的文化风俗,同时,西域也是大秦向西方诸国流传大秦文化的阵地。那诸位去到西域后,该如何行事?”
李念又一次提问,这次直接询问其等去往西域后,该怎么做,他道:“刘季,还是你先回答!”
在得知自己要代大秦常驻西域后,刘季便思考过他要是到了西域,该如何处理西域之事,因此面对李念之问,他一点不慌张。
为了能在常驻西域后做好,他向不少人请教探讨过,还认真研究过大秦对匈奴、百越诸部的办法,大秦现行的各项政令,如大秦的货币政策,大秦税赋制度,大秦国际学院的课程等……
凡是刘季觉得他在西域可能用得上的东西,都尽力去做了准备,可谓相当用功!
此刻面对李念的问题,只是调用他早就想好的那些主张,刘季道:“季以为在西域当做如下之事:其一、带一支精锐之军过去,用以震慑西域诸国,最好是过去之后,召西域诸国王公,向其等一展我大秦精锐厉害,使之不敢违逆大秦之意。”
只听闻大秦强大,西域诸国未必真服,必须在过去后,让其等亲眼见识一番大秦精锐的厉害,最好率领一支装备了火炮的精锐,让西域人看一看火炮之威。
这是刘季觉得在到西域后必须要做的一步:邀请西域诸国的王公前来观阅大秦精锐军演。
刘季又道:“但只示之以武,不可长久,季以为还须向西域诸国示之以柔,向西域诸国释放一定善意。”
“因此这其二便是联合西域诸国,组建一个以大秦为核心的同盟,分与入盟的国邦部族一定好处,使之与非入盟之国区别,能坚定站于大秦一方,甚至能为大秦攻伐那些非入盟之国。”
这番话说完,刘季又补了一句:“季以为许多事要在此同盟成立之后,方能更好行事!”
他的许多构想都建立在这个同盟成立后,大秦的军事实力胜于西域诸国,这点毋庸置疑,但想仅靠军事实力在一个存在多个国家部族的地区站稳脚跟,尽管也能做到,可需要支付的成本却会很高。
最好的方法是大秦出一部分力,让西域本地的国邦部族也出一部分力,让他们自己为大秦去治理自己。
简言之,团结拉拢一批,打压疏远一批,减少大秦在西域投入的成本,否则要是仅靠军事实力,纵使大秦军事厉害,也说不定会被拉入到战争的泥潭。
军事实力是基本保障,大秦在西域的推进也必会发生战争,可不是所有的仗都要打,也不是要跟所有国邦部族都成敌人。
李念道:“说说看,你要如何设立此同盟?”
刘季道:“季以为同盟必须以大秦为核心,大秦为同盟之主,此点绝不可弃。当为同盟订立规矩,入盟诸国皆当遵守,违者将受惩,大秦亦是如此。”
“所立盟规可以有诸国须在买卖贸易时要使用大秦钱币,在某国遭敌入侵时,其他同盟国当予以支持,乃至出兵共击之……”
刘季洋洋洒洒讲了一大番他想到的盟规,虽在李念看来有不少遗漏,但已是难得。
“在以盟规约束入盟诸国外,还要与入盟诸国好处,要是入盟与入盟一样,那这入盟还有何益?”
“入盟国可优先购买大秦货物、兵器,售与其等一些非入盟之国不能购得的物品,允许其等遣派学子到大秦进学,允许其等在将货物售卖到大秦时,收取税赋可低一些……”
“要使其等感受到入盟之利,诸国方会入盟听我大秦号令,与我大秦站于一处。季以为这‘其二’极为重要,季余下所想都与‘其二’有关。若‘其二’不能成,西域治理将不容易!”
刘季在心里默念了一句,‘至少想要达到陛下和公子您所想,不会容易!’
大秦派他去常驻西域,不是将西域当做一块可有可无之地,而是要长期经营,将西域化归为大秦所有,这位在今日也已完全向他们表明了这种态度。
要长期经营,就不能想着杀烧抢掠一票后就跑,而是得将大秦的根扎根于那里,要使那里的人心向大秦,认可大秦。
刘季道:“公子方才说西域在军事、矿藏、经济、文化等方面皆于大秦有大用,令季颇有启发。其三,当考察西域地形,于必要之处遣兵卒镇守;其四,当探明西域矿藏,将有用于大秦的矿藏送回,若矿藏在西域诸国境内,可设法与之共同开发。”
这就是为何要有“其二”,建立诸国同盟之后,更容易这些国家和大秦合作,同意与大秦一起开发其境内资源。
“其五,经济方面,大秦当与同盟诸国共同设立标准,如允许哪些货物能流通,定价几何,当征收多少税赋,允许哪些商贾能进入大秦,季以为可仿大秦与匈奴、百越诸部之法,在西域设贸易之城,立贸易之规。如此才既可为大秦取利,又可防止有害之物流入大秦,为害大秦。”
其他人点了点头,贸易往来虽能为大秦带来利益,但也必须做防备,不可任其自由发展。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