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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

第675章 生与不生的权利 (第1/2页)

听到孙志伟说,那个孩子的将来会更好,童佳佳这才放下心来,随后很快就沉沉的睡去。
  
  事后,孙志伟还特意让人关注了这件事情的调查进展。
  
  结果果然没有出乎他的意料,警察没有找到丢下孩子的‘母亲’,也没有找到这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这个孩子就仿佛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一样。最后,无奈的警察们只能把她送去福利院安置。
  
  没想到,只在福利院呆了不到一周的时间,这个孩子就被一户富豪家庭收养走了。
  
  可以预料到,最起码在物质条件和教育条件上,这个孩子的未来肯定比原本的家庭要好很多。
  
  这件意外的事情虽然就此告一段落,但他知道在这个世界上,类似的事件依旧还会不停的发生。
  
  这里面其实是一场绵延了数千年的矛盾辩论,而且不仅仅在美国,世界各个国家都有类似的情况存在。
  
  其核心的争辩内容就是关于‘堕胎’的,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美国,堕胎的合理性从未有过定论。
  
  在古代的中国,对堕胎的态度:一直都是反对中留有余地的。
  
  后来大火的《睡虎地秦简》中就有保护胎儿的具体案例。
  
  《封诊式·出子》详细记载着地方官府处理一起意外堕胎案件的过程:
  
  “甲怀子六月,白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到室即病复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孕妇甲与大女子丙斗殴导致孕妇甲流产,孕妇甲告到官府,官员当即就把丙捉拿问罪,可见古代政权对胎儿生命权的重视程度。
  
  但同时,古代堕胎的例子也有不少。
  
  其中,西汉皇后赵飞燕姐妹逼迫后宫妃嫔堕胎,和东汉王美人因惧怕当朝何皇后而自行堕胎的故事,都广为流传。
  
  但事实上,堕胎在中国古代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
  
  汉代医学经典《伤寒杂病论》中就有“堕胎为白药长”、“水蛭……利水道又堕胎”等记载。
  
  随着时间的推移,堕胎的方式愈发增多。
  
  南朝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记载的堕胎药物多达41种,《千金方》、《医心方》等医学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堕胎的单方。
  
  此外,中国古代医学专家,甚至发展出了针灸堕胎的方式。
  
  西晋王叔和所著《脉经》中记载:“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
  
  而历代官府对堕胎都是进行限制,甚至禁止的。
  
  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诏对医药行业作出规范,诏书明令:“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台过类似规定。
  
  光绪年间“打胎、种子、春方等药就像现在的街头小广告一样,经常贴满大街小巷。”
  
  《京师药行商会规则》就规定了“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俟批准后再行开张”。
  
  由此可见,对堕胎一事,历代统治者都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历代法律又并未对堕胎进行彻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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