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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章:卖弄小聪明(加更)

第三百一十七章:卖弄小聪明(加更) (第2/2页)

倒是在郑玄门下研习过律法的治书常侍国渊,眉头微微蹙了蹙,抬起头反驳道:“郭正监此言差矣。《二年律令·具律》明文记载:‘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因此依照律法,此子所犯,当判‘完为城旦舂’,何来弃市之说?”
  
  郭图看向国渊,眼中闪过一丝赞许。
  
  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从脑中浩繁律条中精准找出有利于刘晔的条款,足见国渊律法功底扎实,是个律法一道的可造之才。
  
  不过,在郭图这位浸淫律法十余载的律法大家眼中,国渊也仅仅是个“好苗子”罢了。
  
  用一句话来形容郭图在律法上的天赋,那便是他见过许多律法一道的天才,但这些人都仰望着他唤他为天才。
  
  郭图并未直接反驳国渊,只是微微摇了摇头,随即不紧不慢地引述道:“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建武十一年秋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
  
  “建武十一年冬十月壬午,诏曰:‘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这三道诏书意义明确:杀奴婢的不得减罪;炙灼奴婢的按法律治罪,将被炙灼的奴婢免除奴籍为庶民;废除奴婢狩猎时流箭误伤路人后不论缘由一律判处弃市的旧法。
  
  国渊闻言,脸上掠过一丝愕然。
  
  在世祖光武帝曾连续颁布三道诏书以维护奴婢、僮仆的人权之前,打杀官奴这等官方财产,自然是要论罪的,但杀害属于私人财产的私奴,一直是一件无法可依的事情。
  
  过往的观念是,私奴作为主人家的财产,便如同主人家蓄养的牲畜,想打杀便打杀,即便是虐杀了,那也不过是私德有亏,并不触犯律法。
  
  不过世祖光武帝颁布的这三道诏令,在倚仗豪强建国的后汉,面对盘根错节的世家豪门,实际执行力很低,世家豪门打杀私奴依旧如同对待牲畜。
  
  但在法理上,也确实是将打杀私奴定性为刑事犯罪,使得其有法可依。
  
  也就是说,这种他妈的事怎么能公开呢?
  
  你私下里杀了,事后给予补偿,只要别把事情闹大,这事儿也就了结了,官府通常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追究。
  
  但若是公开了,有了律法依据,免不了就会被清直的官员或是政敌抓住把柄,想方设法要将你拉下马来。
  
  不过国渊倒也没有被郭图唬住,定了定神,继续从多个角度以及不同律法来与郭图展开辩驳,随着两人你来我往,言辞交锋渐趋激烈,炒热了讨论的氛围,殿内原本凝滞的气氛被搅动起来,一众阁臣也纷纷下场参与了讨论,各抒己见。
  
  刘晔杀死私奴的事情,说穿了也是撞在枪口上了。
  
  三公和廷尉府以及一众阁臣恰好在修订律法,准备在世祖光武帝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保证私奴的权益,正在考虑废除奴仆卖身的“买断制”,更改为“雇佣制”。
  
  倒不是刘辩大发善心要解放人权,站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很难去单独考虑某一群体的利益,除非这是为了限制另一个更强大的群体。
  
  这有利于将来的度田令推行,也有利于充实国家编户人口,并增加赋税的收入。
  
  当然,废除买断制,有利必有弊,风险也不小。
  
  奴仆本就是因为贫困无法养家或为逃避沉重赋税,才卖身依附豪强。
  
  解放了这批私奴,就必须设法保障其基本生计。
  
  雇佣制的薪酬标准、待遇保障,都需要制定周密的配套制度。
  
  还需要考量世家豪门的应对之法,例如拒绝“雇佣制”的私奴,或是通过招收雇佣期限为99年的私奴等等。
  
  律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权,固然是好意,却难免会在事实上招致更坏的结果。
  
  此外还需要借助古文学派大儒们在《大汉邸报》上造势,并利用他们在地方的影响力推动此事。
  
  儒家士大夫们,即便内心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反对,但在明面上,但儒家既然秉持了参与朝政的天然大义,那自然也休想推卸治理万民的天然职责。
  
  正因为处在律法修订的这个微妙当口,才说刘晔这是运气不好撞了枪口。
  
  而眼下的刘晔,正如当年商鞅变法时,身为太子却触犯了新法的秦惠文王。
  
  尽管新律的修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刘晔此案若处置不当,未能树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先例,难免会给朝廷即将推行的一系列新政埋下隐患,开了个坏头。
  
  (3273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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