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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章 什么叫宏大叙事,什么叫讼棍!

第232章 什么叫宏大叙事,什么叫讼棍! (第2/2页)

没多久合议庭成员走了进来,审判长是个三十多岁的妇女,这很正常,现在法院的女法官很多。
  
  至于说考进来的男人去哪了,那不用想,进来后就去执行局当牛马去。
  
  可以这么说,你作为活的男的,只要你表现出稍微一点想去执行局的想法,那执行局领导都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人拉过去。
  
  手续什么的都可以后面办,人先过来。
  
  如果说法官们可能是“忙不过来”,那执行法官们面对的就是“绝望”的情况。
  
  现在在执行问题上耍手段的人太多了。
  
  就这样,庭审开始,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这个案子的事实很清楚。
  
  案件的主要争议就是,在本案中,入院十一天后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审判长开口道:“好,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表观点。”
  
  在孙依玲紧张的目光中,周云开口道:“我认为,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抢救超过48小时而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立法精神来运用。”
  
  对,立法精神!
  
  听到这个词,对面的郭喜风顿时眉头皱起,这……这不就是一个工伤认定案吗,咋还搞出了立法精神?
  
  周云这边自然没关注对方,自顾自地在那里说道:“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应该视同工伤,以下我会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是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济,满足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
  
  很简单的,为什么要设立工伤保险,就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保障,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所以你平时都压根不给交工伤保险,那如果认定工伤肯定要你自己来赔。
  
  “本案中,虽然段立伟是在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但从被送至医院抢救到被宣告死亡,一直无意识、无自主呼吸。”
  
  “自始至终须依靠呼吸机、药物升压等意识之外的强制力维持部分生命体征,一旦撤除上述设备和措施,所维持的生命体征在五分钟内迅速消失。”
  
  “这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
  
  “因此,在死亡认定标准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时,从立法目的作出解释,认定段立伟构成工伤,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向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从实质上化解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和获取工伤保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周云的宏大叙事可不单单是宏大叙事,同样结合了案件事实。
  
  法律上的死亡标准是什么,这个谁也不好说,目前能拿出来的还是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但是一个人呼吸停止,完全靠着呼吸机才能维持一定呼吸的情况,你说他是什么状态呢?
  
  这个谁也不好说,那既然存在模糊,那就要从立法精神来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就是要倾向于劳动者的,因为这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听完周云的叙述,对面的郭喜风脸色一黑,他感觉周云这纯粹是……有道理的胡说八道,也就是纯粹的讼棍方法。
  
  反正就在那里给你扯一大堆其他的东西,你还不能说他瞎说,他说的真的有道理。
  
  周云这边继续道:“第二,这样符合公序良俗。”
  
  “在段立伟送医院抢救时已被诊断为呼吸停止,但其家属并没有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而是继续尽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
  
  “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又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得了,郭喜风不想说话了,这厮居然又扯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让他怎么否认,难道说那会不应该救?
  
  说到这里,周云状似随意道:
  
  “我要说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规定,往往使家属需要在继续治疗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与情感、伦理之间作出非常艰难的选择。”
  
  啊?郭喜风愣住了,这人疯了吧,法庭上直接开喷说这法规制定的有问题?
  
  关键是这法规谁制定的,人社部,也就是人社局最上面的那个老大……
  
  那么问题来了,对方当着我的面喷我的老大,我应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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