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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请个大佬过来帮忙

第242章 请个大佬过来帮忙 (第1/2页)

周云挂了电话,经过了这一系列的布局,他现在可以肯定,对方真的跳坑了。
  
  为什么他敢这么笃定,归根结底就在于工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
  
  之前我们就说到了“两高”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判决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新增的规定,以前没有这个。
  
  第六条还有一句话: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那么我们就可以从立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条的精神,那就是:你起诉然后对方知道,然后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后面的判决裁定没办法执行。
  
  说人话就是,我不知道你要告我的时候,我怎么转移都没事。
  
  但我要是知道你告我,然后我转移财产,然后导致判决没办法执行,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周云的理解里,这个规定的核心就在于“为逃避执行义务”。
  
  而这类型工伤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你要认定工伤就必须得先确定劳动关系。
  
  也因此,这类型的案子一般都是从确定劳动关系开始做的。
  
  可以把确定劳动关系之诉理解为一个“前置的诉讼”,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不确定劳动关系就没办法发起工伤认定。
  
  而因为这些公司的行为,没有劳动合同等证据,所以只能通过仲裁而后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周云认为从对方收到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开始,就应该视为第六条里的“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这里的仲裁不要纠结,劳动纠纷的特色,必须得仲裁才行,所以理应视为规定里的“诉讼”。
  
  然后,虽然是郎心公司收到的,但是朗心和构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构飞则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
  
  那么理所当然可以认为,朗心也有点类似于立下公司分公司。
  
  这些都是有一整套证据可以证明的。
  
  这也是为什么周云并不担心对方转移财产。
  
  一个公司正常流水和故意转移财产,当然不是那么好分辨的,但假的真不了,周云在这方面也不是很专业,还在学习。
  
  有的东西能看出来,但有的内容根本看不出来。
  
  但不要紧,之前做案子的时候老庄请来过一个进修过的专业人员,现在是某家券商的保洁。
  
  工资有那么一点点高的保洁。
  
  到时候直接把相应流水发过去让那位大佬看看,那可是四十多年的老财务,而且是进修过的老财务!
  
  金税四期之下,就看你们的财务是不是胆子大了。
  
  时间慢慢过去,没办法达成调解协议,那就只能强制执行。
  
  周永恒通过后台调取立下公司的账户,然后发现……依旧没钱。
  
  这么一家有着几十个员工,而且是洪泉公司区域外卖业务承包商的公司,愣是没有钱。
  
  非但没有钱,立下公司提供的财产情况证明显示,目前公司资不抵债,没有钱不说,还有一大笔的债务。
  
  债务是怎么来的呢,之前潘总和洪泉公司签了新的承包协议,业务是挂在了新公司那里,而承包人家的业务当然要给钱,所以这个债务就放在了立下公司……
  
  又是一个典型的手段,可以说非常经典了。
  
  站在洪泉公司的角度,他是知道这边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潘总,所以肯定愿意签,因为可以有更多利益。
  
  做的再狠一点,可以让洪泉公司那边抢先发起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抢先把立下公司的账户给冻结了。
  
  有其他法院先冻结的情况下,这边的执行局能做的就是申请分配,具体怎么弄,需要那个做出冻结的法院来分配。
  
  实务中这方面很混乱,咱就说个玩笑话,就这几年“远洋捕捞”方面的一些玩笑。
  
  有的人银行卡被异地机构给管控了,然后接下来异地那边就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给你进行划扣。
  
  那怎么办呢,去当地打官司明摆着够呛,这个懂的都懂。
  
  没办法,就让本地的机构给上一个冻结,诶这就出现bUg了,我这边先冻了的情况下,那边就算赢了官司也划扣不了。
  
  狠一点的,关系硬一点的,直接上一个刑事司法冻结,那玩意就更狠了。
  
  这个一上,对面那边连参与都参与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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