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章 平等律前行
第422章 平等律前行 (第2/2页)“所以需要详密的法条和严格的程序。”狄仁杰总结道,“新律之《名例律》(总则)当申明原则;《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分则,需针对具体罪行,细化规定。同时,必须强化《断狱律》,对诉讼、审讯、判决、复核诸程序,做出严密规定,防止官吏玩法。譬如,可规定:凡涉及品官勋贵之案,州县无权终审,须报刑部、大理寺复核;凡适用‘议、请、减、赎、官当’者,其理由、过程、结果,均需记录在案,层层上报,以备核查。”
这时,一直在旁记录、较少发言的苏味道忽然开口,他文采斐然,心思细腻:“下官以为,除了在律文中限制,或许还可在‘名’与‘实’上做些文章。例如,保留‘八议’之名,但可改称为‘八议程序’,强调其乃一种特殊的司法审议程序,而非当然的减免特权。罪犯仍需经过严格的审讯、举证、审议,最终是否减免、如何减免,需由特定机构(如三司)合议,并附详细理由奏报。如此,既存古礼之名,又收限制之实,或可减少阻力。”
这个“正名”的建议,让狄仁杰和李瑾都微微点头。在重视“名分”的古代,名称的改动,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缓冲作用。
然而,最大的难关,还在于如何对待那个至高无上的存在——皇权。法律能否约束皇帝?至少在理论上,没有哪个修法者敢公开提出。但在具体条款的讨论中,这个问题如幽灵般无处不在。
讨论到涉及“大不敬”、“危害社稷”等罪行的条款时,一位较为保守的学者小心翼翼地说:“此类罪行,关乎君父,自当从严,且需特事特办,或可由诏狱直接处置,不必拘泥常法。”
刘晏立刻反驳:“若‘大不敬’可随意解释,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处置,则与索元礼、来俊臣等罗织何异?新律欲纠其弊,正当对此类罪名做出最严格限定,明确其构成要件,并规定即便此类案件,也需经过大理寺、刑部乃至三司会审,方可定罪量刑。至少,皇帝亦当尊重其亲自下令修订的法律程序。”
“放肆!”柳璨厉声道,“陛下乃天子,口含天宪,法自君出!岂有以法绳君之理?此乃大逆不道!”
馆内气氛瞬间降至冰点。刘晏自知失言,脸色发白,但仍倔强地站着。所有人都看向狄仁杰和李瑾。
狄仁杰神色凝重,缓缓道:“刘员外郎忧心诏狱滥用,其情可悯,其言过激。陛下乃天下之主,律法乃陛下钦定以治天下。陛下圣明,自会依法行事,为万民表率。新律之设,正在于将陛下爱民、慎刑之圣意,著为常典,使天下臣工有所遵循,不致滥用陛下权威,祸乱朝纲。”
这番话,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将皇帝置于“依法行事”的模范位置,同时点明了立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官员滥用皇权,可谓滴水不漏。李瑾也适时补充:“狄公所言甚是。新律之精神,在于‘君臣共守’。陛下以律法治天下,臣民以律法守本分。律法愈明,程序愈清,则奸邪愈无所遁形,陛下之圣德亦愈彰。故,涉及非常之罪,程序尤需严谨,非为限制君权,实为彰显君权之公正,杜绝小人借端生事,此亦为陛下计也。”
将“程序公正”与“彰显君德”、“杜绝小人”联系起来,巧妙地绕过了“以法限君”的敏感雷区,为在具体条款中增加对特殊罪行的程序约束,找到了一个相对安全的立足点。
接下来的日子里,文学馆内的辩论与合作在更具体的层面展开。围绕“平等”原则的落实,新律草案一点点艰难地成型:
•“八议”被保留,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且明确“十恶”等重罪原则上不得适用;适用“八议”者,仍需经过三司详细审议,并最终由皇帝裁决,且需记录详尽理由。
•“请、减、赎、官当”的具体条件被大幅提高和细化。“官当”明确不适用于赃罪、枉法、杀人等重罪;“赎刑”的金额标准被提高,并与家产挂钩,防止成为富人脱罪工具。
•在《职制律》中,增设了大量关于官吏贪渎、渎职、枉法的具体罪名和罚则,并明确规定此类罪行“不在请减赎当之限”,或“虽有请减,不得全免”。
•《户婚律》和《杂律》中,加强了对土地交易、债务、雇佣等民事关系的规范,特别强调保护小民权益,对豪强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平民的行为,设立了惩罚条款,并在程序上给予平民更多便利和保障。
•《断狱律》得到空前加强,详细规定了诉讼、拘传、审讯、取证、判决、上诉、复核的每一个环节,尤其强调“据众证定罪”、“不得拷掠过限”、“狱结竟,取囚服辩”(结案前需听取犯人陈述)等原则,试图从程序上遏制刑讯逼供和枉法裁判。
尽管每一步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和小心翼翼的妥协,尽管距离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相去甚远,尽管皇权依然在法之上,但这部正在孕育中的新律,已经试图在坚硬的特权壁垒上,凿开一道缝隙,让“公平”、“程序”的理念,如同微弱却顽强的光线,照射·进来。
李瑾在给狄仁杰的私人信函中写道:“法之平等,非一日之功。今能削特权之锋芒,明程序之要义,护小民之权益,已为不易。愿此律成,能为天下悬一明镜,使强者知所惧,弱者有所依。虽路漫漫,然方向既明,吾辈当竭力前行。”
狄仁杰阅后,默然良久,提笔回复:“殿下所言,老臣深以为然。立法易,执法难;破特权易,正人心难。此律之行,必多险阻。然既已启程,便无退理。愿与殿下共勉,为后世开一公平之先声,虽千万人,吾往矣。”
秋深了,文学馆外的梧桐叶已落尽。馆内,新律草案的文稿越堆越高。关于“平等”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更具体、更复杂的挑战——关于商事、关于专利、关于独立的司法体系——还在前方等待着这群试图在血与火的废墟上,重建规则与希望的人们。
“平等律前行”,这一步,迈得艰难而谨慎,但终究,是向前迈出了。